DB11/T 1445-2017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》-6、验收
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,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。
1、民用建筑工程分类
I类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II类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候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;
2、检测项目及限值
3、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,应由检测单位依据设计图纸、装修情况和楼层分布,随机抽检代表性的房间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%,并不得少于3间,当房间总数少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抽检房间方剂之和不得少于建筑总面积5%。
室内安装门扇,形成封闭空间的工程,抽检的房间基数按自然间计算;
室内未安装门扇的工程,抽检的基数按最小可封闭空间的数量计算,放厨房、卫生间、储物间位于可封闭空间内时,应计入其面积。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旦检测结果合格的,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lh 后进行。